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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洲大陸和英美法律的其中一個差異是見死不救的責任。 如,當年狗仔隊在戴妃遇上交通意外後只顧拍照而不上前為傷者施救,令他們錯過了被急救的黃金時間,而被定上見死不救的刑罪。 據說,在法國,如果你在自身沒有安全問題下,就有責任去救援傷者或受害者。 在英美的法律下,即使你沒有遇到甚麼危險,你完全沒有責任伸出援手。 我甚至大膽一點的說,英美法律鼓勵人們不要施救,作為醫學的門外漢,你毛手毛腳的為重傷者施救,隨時可令傷者傷上加傷。 傷者隨時可遁民事索償。 最壞的情況是成了誤殺者。 (這是太誇張了點。)
日本的法律的藍本好像是德國法,不知道他們的法律中有沒有見死不救刑責? 故事中的受害人的母親就把受害人的朋友們打成見死不救的罪人,毀了她們的一生。
贖罪是一個灰暗得令人喘不過氣的故事。 故事的開端是一個駭人聽聞的案件,一個小學女生慘遭姦殺,而她的四位朋友是事發前唯一見過兇手樣貌的人。 不知是不是創傷後遺症作祟,四位小朋友想破了頭也記不起兇手的樣子。 小學女生的母親在大受打擊下指責四位小朋友和兇手同罪,並咬牙切齒的道: "在追捕時效期滿前,妳們去找出兇手來! 如果做不到,就得補償到我滿意為止!" 可憐的四位小朋友在自責下成長,成為心靈受創的成年人。 命運沒有因此而放過她們,她們都在成年後遇上一些不幸的事,童年的陰影加上眼前的慘況令她們殺人。 一位是禁不起新婚丈夫的性變態而自衛殺人; 一位是把帶刀闖入校園的惡漢喘進泳池淹死; 一位是在發現自己痴戀的哥哥在侵犯他的繼女時勒死了他; 最後一位是與姐夫通姦懷孕,為保護胎兒而把威脅她的姐夫推下樓。 四者的共通點時,當時她們都沒有殺人的必要,但她們都因多年的愧疚而做出激烈的行為,希望能彌補當年的錯事。 故事的結尾甚具爆炸性,原來間接害死死者的是女孩的母親。
那母親指責四位小朋友的話對小孩實在太苛刻。 記得兇手的樣子又不代表可以拘捕到兇手。 而且受害的是死去的小朋友,為甚麼要四位小朋友去補償母親? 而且四位小朋友又不是親眼看著朋友被姦殺,只是看到一個男人帶了朋友離開,怎可如此武斷的說帶走朋友的男人就一定是姦殺朋友的兇手呢? 這樣理性的分析一個不理性的指責有點不公平,在此不詳談了。
哲學家曾就自責這話題激辯。 我最喜歡的尼采在這題目上有不少見解。 古時人們對世界的認識不多,每天受著外界環境的折磨,惶恐不安。 需知他們可以耐過折磨,卻不能忍受無原因的折磨。 他們不知如何解釋這些折磨,而當時他們最熟悉的是自己,就把槍頭倒向自己,說自己不夠好,所以有不可抗力的巨大力量去懲罰他們。 宗教就這樣誕生了。 尼采相信原罪的概念就是從我們的祖先掙扎求存時洐生出來的。
四位小朋友如果能有成年人的分辨能力,冷靜的分析錯不在自己,也許就不會如此自責,也許結果會不同。
3 comments:
跟德國法律一樣, 日本刑法第218條有保護責任者遺棄致死罪, 對年糼, 老年, 身體殘障, 偒病者等需要扶助的人, 明知對方需要幫助而沒有理會, 或未將相關狀況迅速通知公務員, 都可構成罪行。當然, 你可以用”當時不知道對方需要扶助”為藉口, 所以不一定可以入罪。
最近看電影中心的宣傳, 贖罪拍成了電影, 並分上下集播放。如有空, 可一齊看。
@Teresa: so knowledgeable! 真的是日本通!!!
@Alfred: 書看成如何? 仍喜歡嗎? 只有願意承認生命的痛苦才可以勇敢的生存下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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